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梅县区 )应急罚〔 2019 〕执法02号
被处罚人: 谢xx 性别: 男 年龄: 31岁 身份证号: 441402198803270236
家庭住址: 梅江区客天下E区 所在单位: 广东钜龙电梯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梅县区府前大道客家新世界A5栋10号复式店邮政编码: 5147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谢xx任广东钜龙电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广东钜龙电梯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7日安装梅县区御元阳光城H栋电梯时发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的一般事故。2019年6月20日,经广东钜龙电梯有限公司“3・17”物体打击伤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另经查明,谢xx2018年收入4458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柒拾肆元(¥ 13374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 年 7 月 3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