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梅县区 )应急罚〔 2019 〕执法01号
被处罚单位: 广东钜龙电梯有限公司
地 址: 梅县区府前大道客家新世界A5栋10号复式店 邮政编码: 514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5XXXX0004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3月17日,广东钜龙电梯有限公司在安装梅县区御元阳光城H栋电梯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的一般事故。2019年6月20日,经广东钜龙电梯有限公司“3・17”物体打击伤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广东钜龙电梯有限公司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应承担此起事故的管理责任。以上事实有谢XX的陈述材料、广东钜龙电梯有限公司“3・17”物体打击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2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 年 7 月 3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