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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梅州市梅县区隆文镇岩前李广荣石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时间:2019-07-12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梅县区应急罚〔20191

被处罚单位:梅州市梅县区隆文镇岩前李**石场

址:梅州市梅县区隆文镇岩前 邮政编码: 514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46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6月28日,区应急管理局邹志斌、谢远峰到梅县区隆文镇岩前李**石场进行计划检查,发现该矿避灾线路图、通风系统图未及时根据实际开采情况进行更新,仍使用2018年5月份的图纸,不能有效指挥生产及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图纸引导工人逃生,主要证据有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梅州市梅县区隆文镇岩前李**石场罚款¥1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梅州市梅县区 人民政府或者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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