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梅县区)应急罚〔2019〕Ⅲ 3号
被处罚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荷泗太平加油站
地 址: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荷泗太平 邮政编码: 514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XXXX4732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广东省2019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2019年6月14日下午4时20分,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古XX副局长带领安全生产基础股执法人员在员工林XX的陪同下对油站设备、消防设施、配电房及安全管理台账进行安全生产月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新城支行 ,账号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梅州市梅县区 人民政府或者向梅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 6月 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