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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调整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部分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9-01-10   来源:区府办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县区府〔2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我区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和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标准部分项目作如下补充和调整:

一、名贵花圃、苗圃的搬迁补偿由每亩10000元调整为每亩30000元。

二、柚树补偿标准:大柚树(主径15cm以上的)由800元/棵调整为1100元/棵,中柚树(主径为8cm—15cm的)由600元/棵调整为800元/棵,其余规格的补偿标准仍按梅县区府〔2016〕39号文的规定补偿。

三、征收坟地补偿标准:

(一)有石碑墓堂灰坟的补偿由800元/尺调整为3500元/尺,有纪念亭的成本另算;按时完成迁坟的,奖励由600元/尺调整为1000元/尺;

(二)骨坛(金埕)的补偿由200元/个调整为1000元/个;按时完成搬迁的,另奖200元/个;

(三)其他类型的坟地补偿标准仍按梅县区府〔2016〕39号文的规定补偿。

四、在《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中没有罗列到的青苗、附着物,按当前市场评估价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南口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中的片区一标准执行。

六、征地的测绘、放线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解读文件:关于《关于补充调整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部分项目的通知》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