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文件
梅县区府〔2017〕32号
梅县区府〔2017〕32号
关于印发《梅县区工业企业购置设备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府直属和省、市驻梅各单位:
《梅县区工业企业购置设备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9月20日区政府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务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梅县区工业企业购置设备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推进“机器换人”,提升智能制造装备水平,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结构优化,推动梅县区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制造2025》、《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范围
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梅县区且符合国家发展政策和我区产业扶持发展方向、依法合规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当年投产且当年实现上规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及条件
对符合奖励的企业,在项目竣工试产后,对其购置的新设备按购置额(除税价格)的6%进行补助。申报奖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购置的新设备项目必须取得发改部门立项(备案)批文或经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二)单台(套)设备购置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除税价格)。
(三)企业购置单台(套)设备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设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现有规上企业为设备安装试运行的第二个月;当年投产且当年上规企业为次年的1月15日—31日。
(二)企业申请需出具的材料:
1.企业购置设备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项目立项(或备案)批文、核准的复印件;
4.企业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或银行凭证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叁份,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三)申请及受理流程:企业主管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科工商务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中小企业局进行现场审核;验收通过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
区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本办法由区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购置设备奖励申请表
附件
企业购置设备奖励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企业法人 | |||||
企业地址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申报项目购置设备情况
| (设备名称、价格) | |||||
购置设备 总额(元) | 申报奖励额(元) | |||||
验收小组 成员签名 | ||||||
区科工商务管理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政府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