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经举行听证会听取群众意见和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梅县征收土地补偿相关标准》(见附1、2、3、4、5、6),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说明.docx
附2: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xlsx
附3:梅县区征收土地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xls
附4:梅县区征收果树、竹木类补偿标准.doc
附5:梅县区征收地面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标准.doc
附6:梅县区征收坟地补偿标准.doc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代)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