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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县区企业融资(助保贷)扶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4-03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梅县区企业融资(助保贷)扶持实施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电话:2589589)。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梅县区企业融资(助保贷)扶持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有效解决梅县区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企业新上项目、增资扩产、转型升级和上规上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担保资金规范运行,建立《梅县区融资扶持企业名录库》,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成立梅县区企业融资贷款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财政和分管企业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经信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农业局、科技局、工商局、招商局及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助保贷”业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 企业融资扶持政策适用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在梅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农林加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外贸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培育上市(含新三板)后备企业。优先支持重点项目,本年度工业增加值同比负增长的企业不予扶持。

第四条 融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助保贷”等业务模式,“助保贷”是指合作银行向《名录库》内企业发放贷款,由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申请融资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和助保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选取

第五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根据本行信贷规模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当年开展“助保贷”业务的目标任务,并制定措施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助保贷”业务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合作银行的准入条件

梅县区企业融资贷款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地银行机构中选取若干家银行作为合作银行。申请合作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了详细的“助保贷”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名录库》内企业发展。

(四)承诺按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担保金的10倍以上为企业提供贷款额度。

(五)当《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承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最高可按企业所提供抵(质)押物评估价值1倍的贷款额度。

(六)加大对《名录库》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原则上贷款利率为当地金融机构最优惠利率。

(七)接受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三章 担保金的设立、用途和管理

第七条 担保金的设立

担保金是指由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排作为“助保贷”业务贷款担保及风险补偿的资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时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担保金专用账户,担保金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第八条 担保金用途

(一)分险。用于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名录库》内企业通过“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贷款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即通过担保金与合作银行机构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担贷款风险。

(二)增信。依托政府扶持,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担保,为企业增加信用等级,使融资更加便利。

第九条 担保金的管理

(一)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担保金。担保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资金池。

(二)担保金仅限于为《名录库》内企业以“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

(三)担保金的设立期限暂定3年,期限内根据银行“助保贷”业务规模变化增减。担保金终止运作时,按照相关程序对资金进行清算,担保金有盈余的,于设立期限届满后1年内将余额归还区财政资金账户。

第四章 企业助保金

第十条 企业助保金是指《名录库》内企业自愿选择以“助保贷”业务模式向合作银行贷款,在贷款发放前,按每笔贷款金额的2%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企业助保金的管理

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统一缴入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由合作银行负责监督管理。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则当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合作结束,且所有贷款企业的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一次性全额退还给该企业。

第五章 “助保贷”业务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每笔贷款上限为800万元,期限为1-3年。单户企业在还清“助保贷”借款本息后,可再申请“助保贷”业务,最多不得超过3次,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担保金

(一)开立账户。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账户,先期在账户中存放500万元作为担保金的铺底资金,待合作银行发放的“助保贷”模式贷款达到5000万元后,每月再根据银行“助保贷”业务的审批计划按10%的比例核算是否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多于银行已审批“助保贷”业务金额的10%,则暂停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少于银行已审批“助保贷”业务金额的10%,则按差额补充资金。票据融资、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项目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二)担保金补充程序。当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含已代偿额)少于合作银行已审批“助保贷”余额的10%时,由合作银行向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补充资金,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后报区财政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业务办理

(一)《名录库》内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助保贷”业务申请,由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该贷款项目,将相关材料报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备案。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借据等及相关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二)合作银行在每季初将“助保贷”业务办理情况报区金融办及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每年年末向区金融办及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助保贷”业务的绩效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分析),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当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代偿率超过3%时,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暂停“助保贷”业务,与合作银行共商解决办法;代偿率下降后,可恢复“助保贷”业务。

第六章 担保金的补偿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偿还银行债权。

(二)当合作银行启动追索程序后,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达1个月时,追索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由银行通知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按有关规定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息。

(三)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补偿申请,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梅县区企业融资贷款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由担保金和银行各自按50%比例进行风险分摊。

如每家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存放该银行的担保金总额,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四)风险补偿发生以后,由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收程序和处置抵押物,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其次偿还担保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损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梅县区企业融资贷款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梅州市梅县区伟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

第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担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