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县区粮食安全责任评估办法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县区粮食安全责任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粮食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梅县区粮食安全责任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
区有关单位。
二、评估内容
《梅县区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相关单位负责的粮食安全责任。
三、评估方式
对各相关单位在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相关单位在区人民政府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4月底前,就本单位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梅县区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评估表》(附件1),并附上各项证明材料,报送区粮食局。
(二)评估。由区府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梅县分行组成评估组进行实地评估,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通报。由区粮食局汇总全区评估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通报全区。
四、奖惩办法
(一)按照《梅县区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评估表》中各评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职责,逐项按实际完成所得分值累计计出总分,并与标准分值相除,然后以百分制分别进行换算。评估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区人民政府对届中和届满前两次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
五、评估要求
(一)实事求是。评估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相关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各相关单位政绩的重要内容,因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