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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7-14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梅州市梅县区新型

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新型职业农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反映,联系电话:2589494。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现代化进程,保障我区农业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现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摸底与建档

第三条 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全区现有的规模种植、养殖大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作为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的重点培育对象进行建档立卡。

(一) 劳动力年龄介于18至60周岁的本区从事种植、养殖产业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1.种植业规模要求:果树10亩以上,水稻20亩以上,茶叶50亩以上,蔬菜3亩以上。

2.养殖业规模要求:生猪年栏200头以上,兔养殖年出笼3000头以上,蛋鸡蛋鸭养殖年存笼2000只以上,其他养殖(野猪、肉牛、羊、鱼等)视情况而定,畜禽养殖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培训。

(三)其主要摸底及建档程序是:符合以上条件的种植大户,可到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登记表》,填好后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送区农业局科技教育股;由区农业局科技教育股审查后汇总报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培育机制

第四条根据我区金柚、水稻、茶叶、蔬菜、养殖等产业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一)完善设施建设。依托区、镇、村、农民田间学校等培训场所,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聘请外来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并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

(三)创建实训基地。完善无公害金柚种植示范基地、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并将其作为实训基地,做到基地有牌子、有制度,培训有图片、文字记录等资料。

(四)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出观摩交流学习。

(五)整合农业资源。整合农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资源,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政策扶持。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劳动力年龄内(18至60周岁内)的本区从事金柚、蔬菜产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具有农校、农广校或其他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含函授生),或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等。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1.种植产业需根据摸底与建档标准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全区年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2.养殖产业需根据摸底建档要求,并取得畜禽养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全区年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种植、养殖产业的经营业主和种养大户,可到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送县农业局科教股审查;经区农业局科教股资格审查后,组织召开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专家评定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审核认定后委托区农业局颁发《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二)报送区农业局科教股的材料包括:1.《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区政府成立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区领导任组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局、林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扶贫开发局、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妇联、国土资源局、工商管理局等副局长及梅县邮政银行行长助理、梅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副经理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科教股,具体负责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各镇(高管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出台《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对新型职业农民给予政策扶持,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方向发展,促使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职业的收入水平赶上或达到各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九条根据我区金柚及蔬菜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现有的种养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文化素质较高的返乡创业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重点培育对象,对他们登记造册、分级分类培训,并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区农业局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后汇总,报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专家评定小组会议审核认定。

(一)准入机制。对经过培育和资格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并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退出机制。对已确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如有违法行为或不服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我区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积极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县区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五优先”政策。一是优先享受政府有关土地流转、农资、农机购置等方面的农业补贴,并对农产品当年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品牌认证的,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分别给予10000元、20000元、30000元的奖励。二是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为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进村入户、联户结对技术指导服务。三是优先安排参加农民创业等学习培训,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四是优先安排申报涉农扶持项目,对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市示范社。五是对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的组织,优先参评 “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十大流通组织”、“十大优质金柚示范园”。

第四条争取多方支持,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在上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的基础上,结合梅县区实际,适当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二是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争取国家、省级涉农项目扶持资金。三是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对新型职业农民高新技术发展、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给予资金扶持。四是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倾斜。

第五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创业扶持和权益保障办法,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保险、养老保障等方面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

第六条 逐步推行免费培训。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纳入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范畴,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科技素质和创业能力。

第七条 将农村基本农田保护和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土地整理等涉农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八条 优先办证,减免税费。为新型职业农民创业优先办理有关证照并简化手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收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营业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等。

第九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为新型职业农民创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信贷支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果园、茶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押融资。

1.通过梅县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项目,优先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30万以内、不超过3年的政府担保贴息贷款。

2.通过梅县区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优先为妇女新型职业农民提供2年期5—8万元的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

3.通过梅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持创业就业小额贷款项目,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8万元2年期担保财政贴息贷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