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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时间:2017-01-23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市知〔2016〕10  号


梅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

现将《梅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11 月8 日

梅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梅州市知识产权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梅州市知识产权局及所属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 执法人员培训

第三条 坚持实行学法制度。每周星期五上午全局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和新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主。

第四条 坚持自学检查制度,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重点以专业法律知识为主,每周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小时,学习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

第五条 本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推进嘉应学院加挂知识产权学院,依托学院提供培训课程,提升执法人员能力。

第六条 本局积极鼓励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省知识产权局举办的执法培训班,让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第三章 执法资格管理

第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执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本局报告,并在《梅州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条 执法人员调离本局或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本局,由本局按规定程序交法制局注销。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梅州市知识产权局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执法证件。

第四章 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执法对象,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执法对象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执法对象从事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章 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职责法定制度。本局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部门编制文件,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梳理、分类,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局应在本级政府公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十五条 本局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要求,制定每类职权的工作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权限和执法标准,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建立健全细化的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本局应根据执法程序和工作规则,确定相应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权限与责任,做到授权到位、责任到人、分工明确、权责统一、责任落实无缺位,确保行政执法活动运转高效有序。

第六章 执法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三)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各执法环节的权限与执法规范;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控告、投诉的方式与渠道;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明确规定期限的,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承诺期限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十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于规定期限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下达规费、罚没款收入指标,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或者罚没款收入。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执法案卷归档制度。本局应当制作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执法文书,建立分类行政执法档案,严格执法案卷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局发现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须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权机关移送。

监察部门查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时,涉案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部门的调查,协助落实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过程与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其他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