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名称 | 第三人 | 主要争议事项 |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理的结果 |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粤梅县知法裁字〔2022〕第1号 | ZL201930274530.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广东雅太郎实业有限公司 | 梅州市隆兴食品有限公司 | 无 | 请求人广东雅太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市局递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证据,请求处理 梅州市隆兴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称、专利号为: “包装盒(榄仁夹心糕3),专利号:ZL201930274530.9”的外观专利权行为。市局于1月25日移交我局。我局于1月25日作出立案决定。 | 专利侵权纠纷撤案:《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 因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于2022年3月10日,以自行另寻途径解决为由,向我局提交案件撤案请求书。本局认为: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撤销案件。 |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2022年3月10日) |
粤梅县知法裁字〔2022〕第2号 | ZL201930275099.X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广东雅太郎实业有限公司 | 梅州市隆兴食品有限公司 | 请求人广东雅太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局递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证据,请求处理 梅州市隆兴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称、专利号为: “包装盒(榄仁夹心糕2),专利号:ZL201930275099.X”的外观专利权行为。市局于1月25日移交我局。我局于1月25日作出立案决定。 | 专利侵权纠纷撤案:《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 因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于2022年3月10日,以自行另寻途径解决为由,向我局提交案件撤案请求书。本局认为: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撤销案件。 |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2022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