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发放管理,健全和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人群,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草拟了《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并向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现将意见征集情况公告如下:
一、充分征求梅县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补贴办法》于2020年11月11日至19日进行征求意见,情况如下:
(一)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议:第八条(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等收入状况证明;修改为: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身份证明(注:因业务职能我局只能提供低收入家庭身份证明,不能提供“中等偏低收入”的证明)。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修改为: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他部分不予采纳,因:(一)《补贴办法》在该条款规定上与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规定相一致,且市局制订该文件时亦有向市民政局征求意见;(二)提交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不能因自身职能取消(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三)家庭收入标准按规定由政府制订,收入核定由民政部门核定。参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3号)规定的内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及收入核定办法职能归属民政部门与住房保障管理法规文件精神是相一致的。
(二)其他成员单位无修改意见。
二、及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通过梅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也未发现负面网络舆情。
2020年12月24日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