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文件精神,为扩大廉租住房家庭范围和规范管理,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廉租住房家庭分为低保户和上浮150%的低收入家庭;
二、低保户住房租金月租每平方米0.5元计租;上浮150%低收入家庭月租金每平方米1元计租;
三、低保户和上浮150%的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实行属地安排的原则;
四、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所在镇无房源(公房或廉租房)的,领有低保证家庭每户每月发给100元住房租赁补贴;上浮家庭每户每月80元住房租赁补贴;
五、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符合享受条件的,续签廉租合同,租金不变;经年审不符合条件的,由梅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一个月告知其本人退房,终止廉租租赁合同;不自愿退房的,住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由0.5元调至2元计租,1元租金的调至4元计租,第二年不退房的按市场房价的80%计租,第三年仍不退房的按市场租赁房价计收。
梅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