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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6-08-06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健全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租赁补贴发放,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梅县区实际,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参照《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整合思路,我局对原《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县区府办〔20235号)和原《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梅县区府办〔20215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

2012年建设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2013年,省政府出台《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2017年省人大出台《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19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在国家和省层面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度建设和政策体系,不断规范发展公租房,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梅州市政府先后印发了《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市府〔201155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21号)。20264月,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合并规定。

据此,我区先后出台了《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县区府办〔20235号)、《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梅县区府办〔20215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了梅县区住房保障工作不断规范发展,让住房保障政策更多更好惠及城镇住房困难群众。为进一步统筹指导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合并规定的整合要求,我局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出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是我国当前城镇住房保障的两种主要方式,对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一)两项规范性文件并行,存在制度碎片化问题

原《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县区府办〔20235号)和原《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梅县区府办〔20215号)分别规定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存在制度碎片化、部分条款交叉重叠、申请审核程序不统一等问题,不利于群众申请和部门管理。按照市局整合思路,将两项制度合并出台,是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落实上级审计整改要求,完善准入标准

根据上级审计反馈意见,审计指出我区未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公租房申请对象的收入、财产状况设置具体标准,存在审核依据不充分的问题。本次修订针对性地增设了相关财产准入标准,确保审核工作有据可依。

(三)回应省厅提醒函意见,适度降低准入门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醒函指出,我区公租房准入条件较高、覆盖范围较窄。本次修订认真落实提醒函要求,适当放宽收入准入上限,扩大保障覆盖面。

(四)原规范性文件即将到期,需重新制定

原《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县区府办〔20235号)将于2028614日有效期届满。原《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梅县区府办〔20215号)已于202645日有效期届满。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亟需制定新的实施细则,并将两项制度整合为统一规范。

三、出台《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保函〔2020238号)

《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65月)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21号)

原《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县区府办〔20235号)

原《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梅县区府办〔20215号)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五十六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房源筹集”,第三章为“申请审核”,第四章为“租赁补贴发放”,第五章为“轮候配租”,第六章为“后续管理”,第七章为“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

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有关用语释义(新增租赁补贴定义)、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

主要变化:在原实施细则基础上,增加了租赁补贴的定义,明确本细则同时规范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与市局办法体例保持一致。

第二章“房源筹集”(共八条)

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计划、用地保障、房源配套建设、房源筹集渠道、资金筹集渠道、基本建设要求、不动产登记、税费减免规定等内容。

主要变化:基本沿用原实施细则内容,保持稳定。

第三章“申请审核”(共十三条)

包括保障对象类别;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申请限制情形;申请单位与监护人代理;申请材料;申请地点与方式;初审程序;审核程序;调查核实手段;审核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等内容。

本章是本次修订的核心章节,主要变化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上限放宽。 第十五条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上限从原实施细则的“低于上年度梅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调整为“低于上年度梅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显著扩大了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保障覆盖面。

(二)新增新就业无房职工财产准入标准。 第十六条在原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历、就业、社保、住房等条件基础上,新增家庭人均年收入上限(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汽车价值及数量标准(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1台)、企业注册资本标准(累计不超过5万元),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三)新增外来务工人员财产准入标准。 第十七条在原实施细则规定的劳动合同、社保、住房等条件基础上,新增家庭人均年收入上限(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汽车价值及数量标准(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1台)、企业注册资本标准(累计不超过5万元),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第四章“租赁补贴发放”(共两条)

本章为新增章节,整合自原《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梅县区府办〔20215号)。

第二十六条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及计算公式:补贴额 = 租金标准 × 户型建筑面积 × 补贴系数。其中:

租金标准:按市场评估均价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

户型建筑面积标准:人均20平方米(3人以上60平方米、240平方米、1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补贴系数调整:低保家庭0.9(保持不变)、低收入家庭0.7(较原办法0.5提高0.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0.5(较原办法0.2提高0.3

第二十七条明确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的程序和所需凭证。

第五章“轮候配租”(共十条)

包括轮候制度、轮候配租优先顺序、轮候期间情况变化申报、轮候超过1年的重新审核、配租方案、配租房型、配租方式、直管公房并轨衔接、视为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配租等内容。

主要变化:

第二十九条将轮候2年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的优先规则明确为“在有可供分配房源的前提下,应优先在第3年予以实物配租”

第三十六条明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两次放弃实物配租的,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六章“后续管理”(共十五条)

包括租金标准、租赁合同管理、调换情形、互换机制、调换互换程序、信息系统与信息共享、保障对象情况变动申报、定期复核制度、合同期满续租、保障类别或面积变化时的调整、退出情形、退出执行程序、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工作人员责任等内容。

主要变化:

统一退出管理:将原租赁补贴办法中的退出管理、违规处罚等内容整合并入本章,实现两种保障方式管理制度的统一

第七章“附则”(共四条)

包括有关概念的界定、家庭成员的界定、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列举、施行日期等内容。

主要变化:第五十六条明确本实施细则自20269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原实施细则和原租赁补贴办法。

六、相关名词解释

(一)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租赁补贴

是指向梅县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本《实施细则》新增此定义,将租赁补贴正式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

(三)相关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民政和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工作。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统计、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四)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八类群体:

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

在本地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其他应纳入保障的对象

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范围,且在梅县区城市建成区无宅基地及无住房的梅县区城市建成区农村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其中,前四类申请人由民政部门认定;第五至七类申请人由住建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定。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

参照梅州城区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实行差别化租金: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免收租金

低保家庭:市场租金标准的10%

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市场租金标准的30%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市场租金标准的50%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市场租金标准的70%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换与互换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保函〔2020238号),《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与互换作出了规定,明确因房屋质量问题、行动不便、重大疾病等情形可申请调换,因工作生活需要可协商申请互换。

(七)城市建成区农村户籍家庭

本《实施细则》明确将梅县区城市建成区农村户籍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包括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体现城乡统筹的保障理念。

(八)家庭成员

本实施细则中家庭成员指的是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相互之间有血缘关系或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

(九)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拆迁安置房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七、预期实施效果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预期将产生以下积极效果:

1.制度更加统一: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整合入同一规范性文件,形成统一规范,方便群众申请和部门管理,实现与市级办法的有效衔接。

2.准入更加完善:填补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财产审核标准的制度空白,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3.覆盖面更广:通过提高收入准入上限(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从70%提高至100%),将更多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4.保障更有力:通过提高租赁补贴系数(低收入家庭从0.5提高至0.7,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从0.2提高至0.5)切实减轻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

5.管理更规范:统一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退出机制,提升公租房管理效能。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
8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