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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表

时间:2020-12-21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表


单 位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采纳情况及说明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等收入状况证明;修改为: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身份证明。

因业务职能我局只能提供低收入家庭身份证明,不能提供“中等偏低收入”的证明)

部分采纳。“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修改为: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他部分不予采纳,因:(一)《补贴办法》在该条款规定上与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规定相一致,且市局制订该文件时亦有向市民政局征求意见;(二)提交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不能因自身职能取消(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三)家庭收入标准按规定由政府制订,收入核定由民政部门核定。参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3号)规定的内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及收入核定办法职能归属民政部门与住房保障管理法规文件精神是相一致的。

其他单位

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