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申请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本公共服务事项适用于梅县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异地务工人员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2.申请内容:本公共服务事项适用于梅县区内(辖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初审)条件的新申请/审批
3.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可作为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未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不安排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非农业从业人员)或城市建成区农村户籍,并在本区或梅州城区居住;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属于梅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并有梅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赠与房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房产用于治病的,不受此款规定的限制);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梅县区或梅州城区);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区城镇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目前为2428.24元/月);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赠与房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房产用于治病的,不受此款规定的限制);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
(三)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申请人已与梅县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履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含3个月)以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梅县区、梅江区均无自有房产,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赠与房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房产用于治病的,不受此款规定的限制);
4.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情况,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四)新就业无房人员(含新引进高素质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在梅县区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本区缴纳3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梅州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房产用于治病的,不受此款规定的限制)。
7.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二、设立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2.《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第五条第二款;
3.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县区府办[2023]5号)第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机关为梅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县区府办[2023]5号) |
第二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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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办理: 1)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业务情形一 |
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意见明确 |
身份证 |
所有共同申请人 |
户口簿 |
1. 要求申请人属梅县区城镇居民(非农)或城市建成区农村户口;2. 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交,不是同一本户口本的分别复印全本 |
婚姻情况 |
仅其它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提交 |
梅县区民政部门证件、证明 |
由梅县区民政和人社局颁发,有年审要求的须年审有效的低保证或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明 |
租赁房屋合同 |
合同或居住证或房屋所在地居委出具的证明 |
残疾证(或重大疾病情况) |
自愿原则、仅办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提供复印件 |
房产档案证明(不用提交) |
1.梅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六楼档案室开具; 2.梅江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具; |
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保障政策 |
业务情形二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意见明确,所有填写栏目不能不填,无的项目直接填无,不能用划线替代;2、居委(务工单位)与镇政府、民政局意见须写清楚,不能空白,不能由申请人代填。 |
身份证 |
1、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供;2、未成年人未做身份证及因故无法做身份证的老年人可以只提供户口本; 3、复印不清楚的用笔在旁边空白处补记录;4、验看原件后签名确认;5、信息记录与其它材料不一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户口簿 |
1、要求申请人属梅县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2、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交;3、需要提交人员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夫妻、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异地生活的、大学院校读书的、正服兵役的应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所有户口本都要提供首页,不同本的要区分开;5、复印不清楚的用笔在旁边空白处补记录;6、验看原件后签名确认;7、信息记录与其它材料不一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8、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请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 |
结婚证、未结婚证明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证明(此栏选择提交,无此情况的不用提交) |
1、仅其它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之间夫妻关系的须提交;2、其它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能证明相互之间关系;3、有离婚情况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相关文书;4、达到结婚年龄未结婚的提供未结婚证明。 |
社会保险费证明(不用提交) |
梅县区社保局(外地务工的由务工地社保局)开具:1、年满18岁的共同申请人员不管有无领取、缴交均须到社保局开具并提交;2、达到退休年龄的与有领取社保的提供待遇核定表(如无领取的开具无记录证明);3、正缴交社保的提供缴交证明,要求写明实际发生金额数及缴交详情;4、未缴交无领取的提交无社保记录证明,梅县区与梅江区均须开具提交;5、非社保局开具的材料不能作为社保证明使用。 |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务工证明、无务工证明、收入证明) |
1、成年人中属低保对象(低保证)、残疾人(残疾证)、无劳动能力的(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大学院校就读的(学生证或大中专院校的在学证明)、正服兵役(兵役证)的提交相关证明;2、除以上情况外所有18周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均须开具;3、有务工的由务工单位出具,无务工的由现居住地居委开具无务工证明;4、要求职业、就业时间清楚,金额明确并加盖公章;5、与申请人之间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提交相关证明及收入证明;6、证明为最少近6个月以上的务工及收入情况。 |
自有房产及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证明(不用提交) |
1、梅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六楼档案室开具; 2、梅江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具; 3、所有共同申请人员不管有无房产均须开具。 |
现居住地证明 |
1、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其它情况提供相关证明;2、合同要符合合同规范,如时间在有效期内、要素明确、地址详细等。 |
业务情形三 |
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意见明确,所有填写栏目不能不填,无的项目直接填无,不能用划线替代;2、居委(务工单位)与镇政府、民政局意见须写清楚,不能空白,不 能由申请人代填。 |
身份证 |
1、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供;2、未成年人未做身份证及因故无法做身份证的老年人可以只提供户口本; 3、复印不清楚的用笔在旁边空白处补记录;4、验看原件后签名确认;5、信息记录与其它材料不一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户口簿 |
1、申请人属异地户口; 2、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交;3、需要提交人员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夫妻、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所有户口本都要提供首页,不同本的要区分开;5、复印不清楚的用笔在旁边空白处补记录;6、验看原件后签名确认;7、信息记录与其它材料不一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8、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请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 |
结婚证、未结婚证明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证明(此栏选择提交,无此情况的不用提交) |
1、仅其它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之间夫妻关系的须提交婚姻证明;2、其它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能证明相互之间关系;3、有离婚情况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相关文书;4、达到结婚年龄未结婚的提供未结婚证明。 |
社会保险费证明(不用提交) |
1、家庭成员中成年人均须提交,梅县区社保局(外地务工的由务工地社保局)开具,要求写明实际发生金额数及缴交详情; 2、申请人须在梅县区连续缴交3个月以上社保; 3、非社保局开具的材料不能作为社保证明使用。 |
自有房产及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证明(不用提交) |
1、梅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六楼档案室开具; 2、梅江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具; 3、所有共同申请人员不管有无房产均须开具。 |
现居住地证明 |
租赁合同、居住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
劳动(聘用)合同 |
申请人已与梅县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吸收证明 |
业务情形四 |
新就业无房人员(含新引进高素质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意见明确 |
身份证 |
所有共同申请人 |
户口簿 |
1、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交;2、新就业职工要求有梅县区户籍。 |
婚姻情况 |
仅其它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提交 |
毕业证书 |
申请前5年内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证 |
社会保险费证明(不用提交) |
由就业单位为其缴交的社保证明 |
现居住地证明 |
租房的提供租赁房屋合同,其它提供相关证明 |
劳动(聘用)合同 |
申请人已与梅县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吸收证明 |
房产证明(不用提交) |
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开具 1、梅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六楼档案室; 2、梅江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具;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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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25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2号或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楼住房保障股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审核。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通过书面或短信告知核查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在梅县区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
办理流程见图
九、办理地址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25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2号;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楼住房保障股。
电话:0753-2589810
住房保障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