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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梅县区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时间:2024-07-26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2024年以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2024年上半年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梅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20日,根据商标权人投诉,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梅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投诉人所投诉的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通过微信购进标有注册人“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S.A.S. JEAN CASSEGRAIN ) ”注册商标的手提袋,随后将上述手提袋在其经营的网上平台店铺上架销售,成功交易405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鉴定,上述手提袋为侵犯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5月31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梅州市梅县区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4年5月1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梅县区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对5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7月10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梅州市梅县区某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3 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梅县区公安分局移送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24 年 1 月 12 日,接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梅县区检意[2024]9号),该意见书称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基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2024年3月27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4元,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梅州市梅县区某水产品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9日, 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梅县区某水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存在计数不准确的问题。经梅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6月27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并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梅州市梅县区某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7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梅县区某骑行摩托车店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着待销售的2辆“九号”电动自行车型号:TDR012Z)的鞍座加长并加装有尾架,与合格证上的外形筒图不一致,存在加装改装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7月22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并罚款839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