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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3年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时间:2023-11-28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2023年以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领域执法力度,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查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现公布2023年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梅县区某中医诊所欺诈消费者、使用未取得药品进口证明文件的药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县区某中医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诊所存在通过开具处方笺的方式用抑菌粉制作中药穴位贴、使用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等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023年5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当事人欺诈的违法所得12.2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脑活素注射剂、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共计18.24万元整。

案例二:梅县区某医用氧供应站无证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未按规定贴有标签的药品(医用氧气)和劣药案

2023年8月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梅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线索对梅县区某医用氧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医用氧气(规格:40升/瓶、15升/瓶、12升/瓶等)共58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单据等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023年11月20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医用氧气58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梅县区某卫生站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4月28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县区某卫生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卫生站使用的药品(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注射剂)无法提供相关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7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梅县区某牙科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县区某牙科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其经营场所内一批医疗器械(“基台系统  TS愈合基台”、“冠至捷™液体敷料”)已经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7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梅县区某内科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1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县区某内科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其经营场所内一批有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抗原检测试剂盒,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023年5月22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梅州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2月21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其经营场所内一批“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3152471,批号C025(M))未能提供注册证证明文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在案件调查期间,该公司提供了相关产品购进单据及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和产品的注册证证明文件,证明上述医疗器械具有合法来源。

2023年4月18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梅县区水车镇某食用农产品店经营未备案(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5月23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县区水车镇某食用农产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其在“拼多多平台” 销售的撕拉口红或唇釉或撕拉唇彩属于同一种产品,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备案证明材料、产品进货单等相关单据材料,现场无现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2023年7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梅县区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16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县区某美容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欧芭莎备长碳净肌保湿面膜”等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7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梅县区程江某百货经营部销售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2月3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县区程江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 海飞丝®去屑洗发露”等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5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