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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县区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时间:2023-08-21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2023年以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查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现公布2023年上半年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州市梅县区某禽肉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6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联合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对梅州市梅县区某禽肉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粽子成品、粽子半成品、制作粽子的原材料及1袋白色晶体。现场制作人员承认其在粽子制作过程中添加“硼砂”。经检验,上述粽子、制作粽子的原材料及白色晶体检测出“硼砂”。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食品粽子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硼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7月11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张某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贵州茅台酒)案

2023年4月13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梅州市梅县区某酒行的举报称,张某通过上门推销的方式向其及其他经营门店推销涉嫌假冒的茅台酒。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查扣的涉案茅台酒进行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茅台酒属于假冒产品。当事人张某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贵州茅台酒)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5月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梅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

2023年2月11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程江镇车上村某小区正在使用的五台电梯超期未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电梯的使用人是梅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2023年3月21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3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四:梅州市梅县区某卫生站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4月28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梅州市梅县区某卫生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站使用的药品(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注射剂)无法提供相关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7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万元罚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