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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双打”办关于公布2023年上半年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时间:2023-08-08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下称“双打”)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区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原则,紧紧围绕事关民生安全和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案件。为提高震慑效果,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梅县区“双打”办现公布2023年上半年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州市梅县区某禽肉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6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联合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对梅州市梅县区某禽肉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粽子成品、粽子半成品、制作粽子的原材料及1袋白色晶体。现场制作人员承认其在粽子制作过程中添加“硼砂”。经检验,上述粽子、制作粽子的原材料及白色晶体检测出“硼砂”。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食品粽子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硼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7月11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张某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贵州茅台酒)案

2023年4月13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梅县区某酒行对张某销售假冒茅台酒的举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发函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茅台酒进行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作出“鉴定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的结论,涉案茅台酒属于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贵州茅台酒)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5月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梅州某整形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2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梅州某整形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悬挂的宣传展示牌匾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30日,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违法广告线索,该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执法人员当即对该网站页面截图固定证据。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3月16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作出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作出5万元罚款,两项合计罚款15万元整,上缴国库。

案例四:梅州市梅县区某中医诊所欺诈消费者、使用未取得药品进口证明文件的药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梅州市梅县区某中医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存在通过开具处方笺的方式用抑菌粉制作中药穴位贴、使用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023年5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没收当事人欺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2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作出5万元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作出1万元罚款,以上罚没共计18.24万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