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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时间:2018-09-21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2018年中秋、国庆“两节”将至,梅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大家节日期间注意饮食用药安全,度过健康、祥和、平安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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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食品注意事项

1.采购食品应尽量在大中型超市、食品商店、大卖场、规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食品销售点选购食品。不在无证照食品摊点或食品摊贩处选购食品,不购买有异色异味或来历不明的食品、食用时要观察月饼是否变质。在网上购买食品时需格外小心。

2.在选购定型包装的食品时应注意食品外包装上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食品的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许可证号等标识是否清楚、齐全,外包装有无破损,是否整洁,是否在保质期限内。

3.在选购散装食品时应注意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罩上是否有食品的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标签标注,特别要注意食品卫生和保质期,否则不要购买。尤其购买散装熟食卤菜应到卫生条件和信誉好的正规商场超市和熟食店,谨慎购买集贸市场常温裸装销售的散装熟食。

4.选购月饼应注意看外观,外观良好的月饼,块型大小均匀、周正饱满;闻气味,质量新鲜的月饼,能散发一种月饼特有的扑鼻香味,由于原料不同,皮馅香味各异。如果是使用劣质原辅料制作或存放时间较长的月饼,则会闻到一股异味或哈喇味;另消费者购买月饼后要按保存条件储存,食用时要防止食用变质的月饼。

5.购买保健食品要认清保健食品“小兰帽”和不能代替药品标识,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并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妥善保存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不要轻信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健康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不要盲目通过会议销售、电话销售、免费试用等活动购买保健食品。消费者在选择时应该必须注意产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二、外出就餐注意事项

1.要选择安全卫生的餐饮单位。首先应看餐饮单位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营业的证件,要尽量选择卫生条件好、卫生设施全、量化分级高的“笑脸”餐饮单位就餐,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选择就餐场所时应注意到证照齐全、食品加工条件、就餐条件、及餐饮消毒条件好的餐饮单位。

2.要注意在外就餐的疾病防控。用餐前应洗手,尽可能使用公筷;用餐时应该注意荤素搭配,营养合理,要注意分辨食品是否变质、是否有异物,不吃感官异常和未烧熟煮透的菜肴,不吃颜色鲜艳的腌制肉类,慎重选择熟卤菜、凉菜冷食、四季豆、土豆、野生菌、小龙虾等高风险食品;切勿食用违禁食品,少吃或不吃生食水产品;切忌暴饮暴食、过量饮酒,以免引起食物中毒以外的其他胃肠道症状或疾病。

3.节假日期间,尽量不要食用“新奇”、“野味”等不常食用或从未食用过的食物以及易过敏食物,特别是老年人、幼儿、孕妇及抵抗力较弱人群更要重视。不要采摘、购买、食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来历不明的食物(如河豚鱼、野生蘑菇等)。

4. 注意饮食卫生。注意个人卫生,养成餐前洗手的习惯,降低“病从口入”的风险;注意餐饮具卫生,就餐前要观察餐饮具是否经过消毒处理,经过清洗消毒的餐饮具有光、洁、干、涩的特点,而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往往有茶渍、油污及食物残渣等;尽量选择分餐方式就餐,减少交叉污染的风险,在集中聚餐时,应配置足够的公用筷或勺,提倡用公筷、公勺,要尽量避免用个人使用的餐具在公用的餐盘中夹取食物或为他人夹菜。

5.打包食物要妥善保存,在感观辨别确定未变质的前提下,食用前须彻底加热,隔夜食品不要多次加热食用。

三、家庭聚餐注意事项

1.生熟分开。加工和盛放食品时,应避免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生、熟食品放置亦应严格分开;使用冰箱冷藏食品时,生、熟食品应分层放置(熟上生下),且存放在容器中或用保鲜膜包好。

2.烧熟煮透。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食品中心温度70℃以上;注意不要过于追求菜肴的鲜嫩和避免食物的体积过大,避免产生未烧熟煮透的情况。

3.慎吃生食。不生食淡水水产品,生食深海水产品也应谨慎,确保新鲜。生吃瓜果蔬菜一定要洗净消毒。

4.回烧隔夜食品。冷藏或过夜的熟食、剩饭菜要妥善保存,在感观辨别确定未变质的前提下,食用前须彻底加热,维持70℃以上3分钟。隔夜食品不要多次加热食用。

科学合理饮食。节假日期间,切忌暴饮暴食。应节制饮食,如饮酒应适量,注意低盐饮食、荤素搭配、粗细搭配、平衡膳食,少吃烧烤食品,多食富含纤维素、维生素的新鲜蔬菜、水果等清淡健康食品。生食的蔬菜和水果在食用前要充分浸泡、洗净,以去除农药残留,最好去皮后再食用。

四、遇到问题及时处理

消费者如果在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购物或餐饮消费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一旦发生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要立即就诊,并保存好购物或就餐发票、就诊记录、检验报告剩余食品等相关证据,避免因错过最佳的调查时机和无证据而导致食物中毒无法确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