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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五批)的决定

时间:2018-08-17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五批)目录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

附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第五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梅州市

水务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梅州市

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