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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时间:2020-09-01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及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财政局印发《梅州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民字〔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1.凡户籍在我区的城乡居(村)民;2.在我区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梅县区户籍的学生,驻梅县区部队现役军人;3.与在梅县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梅县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4.在梅县区辖区内死亡的无人认领的尸体。

  二、办理程序

  以上人员在梅县辖区内死亡的,原则上送梅州市殡仪馆火化,其丧者家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或相关证明,及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殡葬惠民政策。第1项人员若在外地亡故者,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本着就近火化的原则,丧者家属可持居民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正式发票(含费用清单)和火化手续等有效证件,到梅县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股确认,经确认审核后,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殡葬惠民政策。本区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并火化、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报销费用。

  丧者家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自运遗体或选用其他殡仪服务项目超出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部分,费用自理。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活动。接运遗体工作由殡仪馆或经依法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专用殡仪车负责运送。
    三、免费项目

  火化每具遗体免收七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仪车,不分远近按平均往返100公里计算,每公里3.5元):350元;

  2.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机):200元;

  3.遗体存放费(不超过3天):300元;

  4.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200元;

  5.骨灰寄存费2年:120元;

  6.遗体消毒费:60元;

  7.简易骨灰盅:100元;

  合计:1330元。

  四、经费来源

  梅县区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按照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和标准足额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确保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对符合免费条件的对象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基本殡葬服务免除的费用由省、市、区三级分担。除省、市补助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超出免费项目之外的其它服务费用由丧属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实行惠民殡葬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惠民之心、爱民之举,是实施阳光殡葬,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尽快使惠民殡葬政策深入人心。

  (二)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严把审核关,发现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要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

  (三)殡仪服务单位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优化服务环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各级民政、财政、公安、物价、卫生、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把好事办好做实。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从2015年9月2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