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制了《梅州市梅县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与福利股。
联系人:张新文,电话:2589202,传真:2589159,邮箱:mzmxmzrsj@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梅州市梅县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
梅州市梅县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和《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及《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评估,是为了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特定服务或给予服务补贴等需要,根据老年人的申请,由评估组或专业人员依据有关标准和规程,对其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开展健康管理等重要依据。
第四条 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应当坚持权益优先、自愿申请,尊重受评估老年人意愿,切实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应该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评估意见经得起检验;坚持结合基层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
第五条 评估对象。具有梅县区户籍的城乡特困老年人,重度残疾、失独家庭老年人及生活困难的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享受低保且子女无力赡养及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老年人。
第六条 评估内容。
(一)能力状况。从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况、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4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定。如需健康体检结论,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二)经济状况。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的评估,可参照本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保、五保及低收入家庭有关标准进行。
(三)居住状况。对评估对象居住情况进行调查,区分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等情况,了解掌握老年人的生活照护责任人和照护力度等。
(四)需求状况。对评估对象及其家庭进行调查,了解其在服务形式和类别上的意愿。
第七条 评估对象的能力状况。依据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行业标准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八条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和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由依法在区民政和人社局或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来承担,暂不具备条件的,由镇(办事处、高管会)成立评估组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组应由医疗卫生机构、福利机构或社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每个评估组织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其中3名以上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或护理学背景,或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资格。
第四章 评估流程
第十条 申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可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填写《梅州市梅县区养老服务评估申请表》。
评估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家人提出,因身体、文化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其代理人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评估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审核。村(居)委会接到老年人申请后,进行初审,对评估对象的身份类别、身体状况、居住状况、经济状况、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镇(办事处、高管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民政和人社局。区民政和人社局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每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评估,由区民政和人社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集中评估时间。养老机构实行动态评估,每次评估应由2名以上评估员同时进行。养老服务评估机构依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行业标准,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逐项评估,结合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者照顾者的相关情况综合打分,最终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并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报告,内容应确定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等项目,评估结果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信息提供者签名予以证明,并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报告报送区民政和人社局。
对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有相关证明的老年人(如特困人员供养证明、低保对象证明、重残重病证明、失能失智证明等),养老服务评估机构当面核实后,直接填写《梅州市梅县区养老服务评估申请表》和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报告并报送区民政和人社局。
第十三条 公示。对申请领取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和人社局审批。申请人相关信息,评估组和个人要给予保密,不得外泄。
第十四条 审批。区民政和人社局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报告等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审批结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作为提供相关服务或给予服务补贴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档。区民政和人社局、村(居)委会、评估组应当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做好相关工作台账备查。
第十六条 评估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和人社局申请复核。区民政和人社局应当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约定复核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并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民政和人社局可成立评估组或另行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用于选择养老服务类型。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安排个性化服务方案,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居家养老服务。对于属于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孤寡等老人,应该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十八条用于确定养老护理等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养老护理等级,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紧急救助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养老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住、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于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将评估结果作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的必备内容,结合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用于建立和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重要依据。利用评估结果,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养老补贴制度。经评估属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评估结果发放不同标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同时,评估结果也可作为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依据。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应建立养老服务评估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和人社局应当组建养老服务评估专家队伍和养老服务评估信息库,为评估和复核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提供人才支持。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和人社局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组织的监督管理,对其评估质量进行抽样评估,抽样样本不低于本区域评估数量的10%,评估准确率90%以上为达标。对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评估申请对象的评估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本评估办法实施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和人社局安排养老机构统一组织申请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本评估办法由区民政和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评估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