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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旅游企业约谈工作制度

时间:2018-04-20   来源:梅县旅游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县区旅游企业约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旅游行业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旅游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旅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约谈制度是指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旅游企业的不规范、不诚信的经营行为或苗头,约请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和解释,提出整改建议和解决意见,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实施监督与惩戒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约谈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根据旅游投诉或举报线索等情况,提出参加约谈对象和谈话内容,并经分管旅游执法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实施,必要时也可商请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

第四条 约谈的范围:对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下达的责令整改事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重大违规行为的;旅游投诉案件较多,发生频率较高的;旅游市场秩序存在倾向性问题需要约谈预防解决的。

第五条 约谈对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企业法人或其指定和委派的代理人。

第六条 约谈对象确定后,组织约谈单位应当向约谈对象送达《约谈通知书》,将谈话目的和要求明确告诉约谈对象。约谈对象收到《约谈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将约谈通知送达回执交组织约谈单位,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第七条 约谈对象应当根据约谈要求和内容,提交书面自查材料报所辖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审核备案,并进行实事求是的说明和解释,对约谈事项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将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清事实和问题根源。

第八条 约谈方式。约谈应当由两人以上以集体谈话方式进行,约谈组织者应当作好笔录,填写约谈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立卷归档。

第九条 约谈要坚持实事求是,重在教育、规范和引导旅游企业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诚信服务。 

第十条 约谈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约谈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得有虚假说明,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应当针对约谈问题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认真加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将在相关媒体和旅游行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企业在今后两年内的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如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