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依据《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财社[2014]235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财社[2014]237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创业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促进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各项补贴资金申请的要求、标准和程序。
(一)职业介绍补贴。
符合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就业服务后,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区就业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花名册和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信;
2.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新成长劳动力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成功推荐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5.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和核发程序。职业中介机构持以上申请材料向区就业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参加符合条件的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经考核合格获得广东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申报材料和资金来源等按《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财社[2014]43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梅市人社[2014]63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4]404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办程序:符合条件的到区人社局就业与农民工工作股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梅县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补贴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按季度(或半年)持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向区就业局(就业困难人员)、区人才局(学生)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为特征,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形式包括:从事社区公共服务的治安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人社协管员;从事社区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和其它修配服务、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点、学生小饭桌等;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街头小贩、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农村种养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的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派遣工等。
(2)补贴期限和标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零就业家庭一户只限补一人。
(3)应提交的材料。
a、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附件1);
b、灵活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c、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d、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e、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缴费的明细账(单);
f、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4)申请和核发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区就业局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季度(或半年)持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向区就业局(就业困难人员)、区人才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申领岗位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梅县区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补贴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或半年)向区就业局申请岗位补贴,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单位同级政府共同负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见习单位同政府负担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区人才局一次性申请拨付。
见习单位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2.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4.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
5.见习单位给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6.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以上材料向区人才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面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六)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可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就业补贴申请,用人单位将补贴先发放给申请人,再向区人才局提出补贴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为一次性2000元。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5.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领取一次性就业补贴的花名册;
6.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7.用人单位出具的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七)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临时生活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毕业生申报继续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区人才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拨付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八) 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创业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将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报区人社局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区就业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4.同意开班的批复文件;
5.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符合创业资助申领条件的人员在成功创业6个月以后,凭规定提交的材料向区人才局(学生),其他到就业局提出创业资助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划入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只能以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申请人给予创业资助。
申请创业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最近6个月的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4.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7.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十)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给予最长3年,每年最高4000元的租金补贴(年租金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年租金给予补贴)。
申请租金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5.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6.场地租用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7.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创业6个月以后凭规定提交的材料向区人才局(学生),其他到区就业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划入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的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户数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下发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
创业孵化基地凭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向区就业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指在本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符合申领条件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
5.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6.符合补贴人员的花名册;
7.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到区就业局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划入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十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贷款对象的条件、期限、额度和提供资料。
(1)本省城乡劳动者在本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贷款期限2年。
(3)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实行“捆绑式”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4)提供的资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结婚证复印件;
c.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d.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
e.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实行“捆绑式”的须提供工商登记显示合伙经营的凭证及相关的合伙协议;
f.财供人员担保的要提供梅州市范围内财供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担保人单位收入证明原件(财政局和人社局出具均可);财产担保的要提供银行规定的有关资料;
g.银行规定的有关资料。
2.贷款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城乡劳动者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店、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以及种养殖等。
3.申办程序:符合条件的到区人社局就业与农民工工作股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经办银行方可放款。
(十四)扶持就业创业服务支出。
按梅州市财社[2014]235号、梅州市财社[2014]237号文件执行。
二、监督管理。
(一)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成立协调小组,组长由区人社局叶金胜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社局曾昭国副局长、区财政局梁志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社局、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协调小组主要工作是: 1.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集中汇商;2.定期组织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级人社所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证明、公示、补贴等台账材料进行检查和核实,建立台账和归档。
(二)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三)本实施办法由梅县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梅县区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2. 梅县区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3.梅县区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4. 梅县区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5. 梅县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
6. 梅县区企业符合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
7. 梅县区企业符合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8. 梅县区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