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振茂石材店:
本委受理杨健公民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梅县仲院案字〔2017〕4059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一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