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费 项 目 | 计算 单位 | 收费标准 | 文 件 依 据 | 备 注 |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1999]1707号 财预字[1994]37号 | |||
(一)开业注册登记 | ||||
1、企业法人 |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 |||
(1)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 | 注册金额 | 0.08% | ||
(2)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的部分 | 超过部分 | 0.04% | 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不收注册登记费,只收变更登记的;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可收注册登记费,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 |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 | 户 | 300 | 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 |
(二)变更登记 | 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收50元。 | |||
1、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户 | 100 | 指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
(三)年度检验费 | 户 | 50 |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 |
(四)补(换)领证、照及领取副本 | ||||
1、补(换)证 | 份 | 50 | ||
2、领取证、照副本 | 份 | 10 | ||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户 | 20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办发〔2004〕10号 粤财综[2008]119号 | 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对下岗职工和边远贫困地区居民免费。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对乡以下的农村居民办理开业登记和重新登记均收18元。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该费。 |
1、变更登记 | 户/次 | 10 | ||
2、补(换)发营业执照 | 份 | 10 | 指个体工商户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补(换)营业执照的。 | |
3、营业执照副本 | 份 | 3 | 指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