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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时间:2014-02-20   来源:梅县物价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文 件 依 据

备 注

一、房屋登记费

粤价[2008]169号

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征粤财综【2013】33号

1、住房登记

80

一套为一件

2、非住房住房登记

550

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3、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产权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1)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2)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4)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房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粤价函[2006]629号

(一)中级

450

(二)初级

280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投资额

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

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