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费 项 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文 件 依 据 | 备 注 |
一、房屋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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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价[2008]169号 | 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征粤财综【2013】33号 |
1、住房登记 | 件 | 80 |
| 一套为一件 |
2、非住房住房登记 | 件 | 550 |
| 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
3、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产权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 ||||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 ||||
5、(1)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 ||||
(2)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 ||||
(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 ||||
(4)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房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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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价函[2006]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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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 | 人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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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级 | 人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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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基建投资额 | 4%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 | 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