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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林业局

时间:2014-02-20   来源:梅县物价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收费项目

征收依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一、林权证工本费

计价格[2001]1998号

5

二、林权勘测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199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129号

公顷

(一)国有重点林区

1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

公顷

3

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

2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

公顷

2

 

3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

公顷

1.5

 

4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的

公顷

1

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 除国有重点林区外的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

按国有重点林区

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

粤价函[2007]578号

市物价局、财政局

梅市价[2008]7号

人/年

10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山区类型的县(市、区)

财综[2002]73号

平方米

3

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超过2(2)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五、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费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

5

六、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9号

对出口的野生动物,只收取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不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收费标准按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文规定执行。

()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6%

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按2%收取。

()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4%

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按1%收取。均为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收费。

(四)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65号

1、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成交额

2%

向供货方收费

2、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成交额

1%

向供货方收费

3、捕捉、狩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65号附件2执行。

4、猎捕、捕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65号附件3执行。

七、森林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196号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

收费标准表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种类

调 运 检 疫

产地检疫

免费限量

收 费起点额

(元)

按货值的百分比?(%)

收 费起点额

(元)

按货值的百分比?(%)

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

及其他繁殖材料

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

0.50

0.80

1.00

0.40

林木种子

大粒种子300克中粒种子100克小粒种子50克

0.50

0.20

1.00

0.10

木材

 

1.00

0.20

 

 

药材

1000

1.00

0.50

2.00

0.30

果品

2500

1.00

0.10

2.00

0.05

盆景

2

1.00

1.00

 

 

竹类及其产品

2500克,5株、根、小件

1.00

0.20

 

 

说明:

1.省际间的调运检疫必须按照本表所列的收费标准执行;省内的调运检疫收费,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作适当调整。?

2.每份检疫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工本费1元。已收取检疫费的,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3.苗木检疫费超过1元/株的,按1元/株收;种子检疫费超过10元/吨的,按10元/吨收;盆景检疫费超过2元/盆的,按2元/盆收。?

4.表中的货值指第一道销售环节的价格。

5.检疫费应由供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