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征收依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备注 |
易地建设费 | 梅市府办[2010]71号 梅市价[2010]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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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缓征 粤财综【2013】33号 |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
| 平方米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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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
| 平方米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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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除第1、2条规定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 |
| 平方米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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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1、2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 |
| 平方米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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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建除第1、2条规定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0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 |
| 平方米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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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取得产权证的升层民用建筑,按照升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
| 平方米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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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 ||||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 ||||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