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和收费信息 > 价格标准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4-02-20   来源:梅县物价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文 件 依 据

备 注

(元)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第481号)

粤价函[2008]45号

■▲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

按争议的价额

1、1万元以下

或金额

50

2、超过1万至10万元部分

2.50%

3、超过10万至20万元部分

2%

4、超过20万至50万元部分

1.50%

5、超过50万至100万元部分

1%

6、超过100万至200万元部分

0.90%

7、超过200万至500万元部分

0.80%

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

0.70%

超过1000万至2000万元部分

0.60%

8、超过2000万元部分

0.50%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300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5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

100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

10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

政案件

100

2、其他行政案件

50

(六)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

100

二、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50-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0%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0%

(二)申请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

100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

(六)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