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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局

时间:2014-02-20   来源:梅县物价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一、水资源费

粤府[1995]67号

(一)生活用水

梅市府[1996]45号

立方米

0.02

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执行。

(二)工业用水

立方米

0.025

(三)生活、工业混合用水

立方米

0.025

(四)火力发电用水

立方米

0.002

(五)农业灌溉用是水

立方米

0.001

(六)水产养殖用水

立方米

0.003

(七)大中型水电站发电用水

每千瓦时

0.003

(八)小型水电站发电用水

每千瓦时

0.002

(九)其他用水

立方米

(十)地下水按以上用途和标准加收50%

(十一)省管长潭、青溪水电场水资源费

每千瓦时

0.005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

粤发[1992]16号,梅市府[1993]22号

立方米

0.3

三、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粤价函[2000]160号

(一)占用河滩地、堤防地

平方米

25

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

(二)临时占用

平方米.月

1

时间在3年以内的。

(三)占用河道水面

平方米

50

三、堤围防护费:

粤府[1993]10号

(一)邮政、电信

梅市府[1999]6号

年营业总额

1.3‰

(二)发电企业

梅市府办函[2001]40号

年发电总产值

1.3‰

(三)供电企业

年售电收入

1.3‰

总额

(四)金融、保险、证卷期货、拍卖

年应纳税

1.3‰

营业额

(五)工商企业(含三资、外资企业)有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

年营业销售总额

1.3‰

(六)专业批发商业

年营业额

0.5‰

注:1、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按现行标准下浮20%。

粤价[2013]223号

2、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