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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梅县罚告字〔2024〕10 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4-09-25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梅县罚告字〔202410号)送达公告



梅州市荣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51EAHRXA

法定代表人:池海英

详细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大坪镇育豪村云彩长背坑

2024525日至527日期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承租厂房内建设了1条有机肥生产线,该有机肥生产线配套建设了1台搅拌机、1台破碎机、1台包装机和4条传送带,相关生产设备均未连接电源,未投入生产。厂房内堆放有少量畜禽养殖废弃物,厂房外约200米的空地上临时堆放有2处畜禽养殖废弃物(共约有2300m3) ,临时堆场无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堆场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随雨水外流至外环境。梅州市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525日对该公司周边水质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外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对下游水体造成了影响。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525日、527日、64日、72日、722日、9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452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527日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公司的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472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承租厂房内建设的有机肥生产线已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4,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生态环境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致使临时堆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随雨水外流至外环境,对下游水体造成影响但未发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处13万元罚款。

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拒收及公司现场无相关工作人员,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梅环梅县罚告字〔2024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政策法规股

电   话:2589385

地   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府前大道43

邮政编码:5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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