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梅州市梅县区新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510W6968
法定代表人:温权龙(身份证号码441402198706191090)
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榕岗横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12月26日,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正在建设阶段,混凝土生产线钢结构工程正在施工中。经查,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梅县区环保责令[2017]40号)
4、现场相片;
5、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6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县区环罚告字[2018]03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你公司的建设项目资产评估119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3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梅县罚款收入委托银行代收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法规宣教股
电 话: 2589385
地 址: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五楼
邮 码: 514700
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