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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时间:2025-03-07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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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建用字(02)〔2025〕1号

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梅州市梅县区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梅市自然资梅县(管制)报字〔2025〕1号}及农用地转用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丙村镇程江村济美股份经济合作社,隆文镇木寨村第十九股份经济合作社,桃尧镇诰上村大治股份经济合作社,桃尧镇麻坝村新塘股份经济合作社,桃尧镇松林村丰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老楼股份经济合作社、上车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坪股份经济合作社、竹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桃尧镇桃溪村红星股份经济合作社、前进股份经济合作社,桃尧镇显朝村老圩股份经济合作社、司马股份经济合作社、新联股份经济合作社、竹联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州市石扇镇大水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2306公顷(其中水田0.0074公顷;园地0.1815公顷;林地0.0023公顷;草地0.0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0.012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242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村庄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431186890),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附件: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建用字(02)〔2025〕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