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建用字(02)〔2024〕2号
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县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梅州市梅县区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梅市自然资梅县(管制)报字〔2024〕18号]及农用地转用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城东镇竹洋村陂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石扇镇巴庄村上窝一、上窝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石扇镇乌树股份经济合作社,桃尧镇麻坝村坝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124公顷(其中水田0.0250公顷;园地0.0300公顷;林地0.05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1124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村庄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426058550),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