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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梅州建用字(02)〔2024〕1号)

时间:2024-11-25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州建用字(02)〔2024〕1号


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梅市自然资梅县(管制)报字〔2024〕11号]及农用地转用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隆文镇江上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木寨村第二十股份经济合作社,苏溪村鹿角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岩前村援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口镇上畲村池洋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057公顷(其中园地0.0522公顷;林地0.05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1057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村庄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梅州建用字(02)〔202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