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征〔2025〕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梅州市梅县区2025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梅县区南口镇车陂村邹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梅州市梅县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测绘编号:LTMX2025002)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梅县区南口镇车陂村邹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948公顷(4.4220亩)。其中,农用地0.2871公顷(4.3065亩),含耕地0.1122公顷(1.6830亩)、园地0.0150公顷(0.2250亩)、林地0.1428公顷(2.1420亩)、其他农用地0.0171公顷(0.2565亩);建设用地0.0077公顷(0.115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南口镇水田106.5万元/公顷、园地106.5万元/公顷、林地31.9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06.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06.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和留用地安置方式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24〕8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3%计算,按照6.0234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的非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8%的比例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4.255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28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28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南口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41160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2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41号,联系电话:0753-2586758)提交。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梅县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
1.梅州市梅县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测绘编号:LTMX2025002)
2.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5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梅州市梅县区2025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