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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4〕75号)

时间:2024-09-27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市府征〔2024〕75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长田村、桃柳村、梅大村、公珠村,丙村镇银竹村、银二村、银场村、新圩村、田头村、群丰村、芦陵村、红光村、程江村,扶大高新区三丰村,程江镇浒洲村、横岗村、大沙村、大和村,雁洋镇文社村、鹧鸪村、东洲村、永福村,南口镇葵岗村。[详见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梅县段)用地勘测定界图(一)至(五)](本次公告范围为梅县区行政辖区部分土地以及梅江段涉及梅县区权属的飞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长田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长田村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长田村双楼股份经济合作社、长田村联上股份经济合作社、长田村百元股份经济合作社,白渡镇桃柳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桃柳村张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白渡镇梅大村玉楼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大村苏井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大村群洋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大村岭下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大村凹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珠村呈公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珠村白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县区白渡镇股份经济联合总社;丙村镇银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丙村镇银竹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银竹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银竹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银竹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银竹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银竹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丙村镇银二村下挠股份经济合作社、银二村上挠股份经济合作社,丙村镇银场村榕树下股份经济合作社,丙村镇新圩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丙村镇新圩村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圩村塘唇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圩村三板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圩村江尾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圩村大汀股份经济合作社,丙村镇田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丙村镇田头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头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丙村镇群丰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群丰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群丰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群丰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群丰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丙村镇芦陵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芦陵村十八寮股份经济合作社、芦陵村社背股份经济合作社、芦陵村瓜棚股份经济合作社,丙村镇红光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光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光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光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光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光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光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丙村镇红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梅县区丙村镇程江村宗泉股份经济合作社、程江村竹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程江村德裕股份经济合作社、程江村大被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县区丙村镇股份经济联合总社;程江镇浒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浒洲村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浒洲村四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浒洲村五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横岗村第六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横岗村第七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大沙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二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二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三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三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程江镇大和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和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和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和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和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和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和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和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和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雁洋镇鹧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鹧鸪村友兰股份经济合作社、鹧鸪村通奉股份经济合作社、鹧鸪村田心股份经济合作社、鹧鸪村松山股份经济合作社、鹧鸪村锦塘股份经济合作社、鹧鸪村赤树股份经济合作社,永福村李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文社村细上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文社村窝里股份经济合作社、文社村榕树下股份经济合作社、文社村大上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文社村大夫第股份经济合作社,东洲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东洲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雁洋镇股份经济联合总社;南口镇葵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葵岗村烟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葵岗村溪前股份经济合作社、葵岗村溪背股份经济合作社、葵岗村湖洋股份经济合作社;扶大高新区三丰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丰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丰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93.5947公顷,其中农用地90.3130公顷(含耕地21.1469公顷、园地10.7367公顷、林地48.7128公顷、草地2.7235公顷、其他农用地6.9931公顷),建设用地3.2245公顷,未利用地0.0572公顷,村民住宅共260座。

  三、征收目的:用于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梅县段)项目。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和留用地安置方式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24〕8号)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梅县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梅县段)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人民政府、丙村镇人民政府、雁洋镇人民政府、程江镇人民政府、南口镇人民政府和扶大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人民政府(电话:0753-2678205)、丙村镇人民政府(电话:0753-2858738)、雁洋镇人民政府(电话:0753-2827807)、程江镇人民政府(电话:0753-2588801)、南口镇人民政府(电话:0753-2411201)和扶大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753-2560815)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⒈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梅县段)用地勘测定界图(一)至(五)

  ⒉关于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梅县段)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⒊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梅县段)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⒋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梅县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4〕75号)张贴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