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征〔2024〕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锦鸡村、葵岗村、双桥村、瑶燕村。[详见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梅县段)新增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图局部(1—3)]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县区南口镇锦鸡村段上股份经济合作社、锦鸡村光裕围股份经济合作社、锦鸡村何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锦鸡村上灶股份经济合作社、锦鸡村石角股份经济合作社、锦鸡村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锦鸡村下灶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口镇葵岗村榕树股份经济合作社、葵岗村烟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口镇双桥村黄竹甲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桥村黄竹甲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桥村楼下曾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桥村曾屋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桥村三楼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桥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南口镇瑶燕村凹下叶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瑶燕村下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瑶燕村棕旗股份经济合作社、瑶燕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共2.1182公顷,其中农用地2.0567公顷[其中:水田0.8747公顷、水浇地0.0224公顷、园地0.0106公顷、林地0.8160公顷、养殖水面0.1657公顷、草地0.077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96公顷]、建设用地0.0615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用于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梅县段)新增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21〕14号)执行。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梅县段)新增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411603)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梅县段)新增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图局部(1—3)
2.关于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梅县段)新增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梅县段)新增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