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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4〕36号)

时间:2024-05-11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市府征〔2024〕3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葵村。(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GT240159)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葵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葵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葵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葵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葵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葵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2.4287公顷,其中农用地2.4287公顷(水田0.6290公顷、园地0.8449公顷、林地0.4238公顷、草地0.35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776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21〕14号)执行。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联系电话:0753—2560821)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GT240159)

      附件2: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附件3: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4〕36号).pdf
附件:1.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GT240159).pdf
附件:2.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附件:3.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