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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时间:2019-02-26   来源: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梅县区府公201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18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215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县区丙村镇红光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六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十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经济联合社、梅县丙村镇新圩村下村、榄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梅县区城乡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梅县区丙村镇红光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六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十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梅县丙村镇红光村经济联合社、梅县丙村镇新圩村下村、榄树经济合作社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征地红线图ZD180028)。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梅县区丙村镇红光村政府储备用地(2018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六、征收签约期限: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的不当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红线图ZD180028


2.梅县区丙村镇红光村政府储备用地(2018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x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