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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嘉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8·23”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19-03-06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梅县区应急罚〔2019Ⅳ2

被处罚人: 洪** 性别: 年龄: 36 身份证号: 4414211****1056917

家庭住址:新城办宝丽华大街1号所在单位梅州市梅县区嘉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大新城盘古步行街第10栋113号邮政编码: 51478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8年8月23日,梅州市梅县区嘉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梅州阳光城文澜公馆围挡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名工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从五米高的操作铁架上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于8月28日死亡你作为梅州市梅县区嘉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擅自聘用无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当事人询问笔录、《梅州市梅县区嘉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8·23”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对梅州市梅县区嘉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8·23”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贰拾伍元(¥932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账号071200002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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