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梅县区)应急罚〔2019〕Ⅳ1号
被处罚单位: | 梅州市梅县区嘉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
地址: | 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盘古步行街第10栋113号 | 邮政编码: | 514787 | |||||
主要负责人: | 洪*超 | 职务: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35******85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2018年8月23日,你公司承建的梅州阳光城文澜公馆围挡工程 |
施工工地,发生一名工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从五米高的操作铁架上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于8月28日死亡。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梅州市梅县区嘉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8·23”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对梅州市梅县区嘉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8·23”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新城支行 ,账号 | |
071200002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应 | |
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 | |
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 |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