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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雁洋镇东洲村“9·26”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9-02-15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6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梅县区雁洋镇东洲村第六村民小组的一处空地,发生一宗一名货车司机在爬到车顶挂布蓬时,不慎触碰车顶上方高压线致死的触电伤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做好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迅速成立了梅县区雁洋镇东洲村“9·26”触电伤亡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曾*任组长(曾*同志因工作需要于2018年10月15日到石扇镇人民政府任职,陈**同志于2018年10月26日接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职务),区纪委常委杨**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区总工会、区安全监管局、区供电局、雁洋镇等单位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询问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专家现场查验报告和企业自查报告等,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经营人:**,身份证号码:441421******27643X,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蕉南村人,职业:司机。

经营项目:2018年2月,郭**从丙村镇坝尾挖到废煤灰运到雁洋镇坝头电站侧一处空地堆放,直至2018年9月初开始用货车载运至石扇镇东风水泥二厂售卖。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余相关手续,属个体经营。

(二)事故地点

发生事故的地点: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东洲村第六村民小组坝头电站侧的一处空地。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

2018年2月,郭**从丙村镇坝尾挖到废煤灰运到雁洋镇坝头电站侧一处空地堆放,直至2018年9月初开始以每吨15元的运费用货车载运至石扇镇东风水泥二厂售卖。期间,陈**(死者)打听到郭**有废煤灰运载,便主动联系郭**,与郭**商定好以每吨15元的运费,由陈**安排车辆运载废煤灰至石扇镇东风水泥二厂。

2018年9月26日上午10时35分至40分之间,陈**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F67802的蓝色货车来到煤灰堆放场地装载煤灰。10时50分至55分之间,货车装好煤灰后,陈**驾驶货车开到场地出口附近的高压线下盖篷布,当时,操作铲车的司机李**铲起一斗煤灰准备给下一辆货车装运时,突然看到陈**的货车车顶的高压电线冒出白烟,货车车厢上还有未完全覆盖好的篷布,陈**躺在车侧的地面上,一动不动。

(二)应急救援情况

**猜测陈**可能是触碰高压线触电了,当即跳下铲车,一边大声呼救一边冲到陈**身边查看情况,发现陈**头部右边有电击伤痕迹,旁边还有一顶被电击穿的草帽。李**便与另一辆在场货车的司机郭**一起,给陈**按压人中和胸口,但陈**毫无反应,李**便拨打120求救。约一小时后,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并对陈**进行抢救,随后,便宣布陈**已无生命体征,经在场陈**家属确认后,死者尸体被运往市殡仪馆。

(三)善后处理情况

区安全监管局、雁洋镇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分别对废煤灰堆放场地经营人郭**、铲车司机李**、钩机司机曾**、在场货车司机郭**、郭**、雁洋供电所所长张**、营配综合一班班长廖**、班员黎**、梁**、雁洋镇坝头电站站长何*做了询问笔录,同时,经营人郭**、区供电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处理等工作,善后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家属情绪稳定,并就死亡补偿问题于2018年1122日签订了补偿协议和谅解书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遇难人员陈**,性别:,年龄:52岁,身份证号码:441421******100010,籍贯住址:广东省梅县松口镇梅州市韩江水泥厂宿舍,职业:司机。

(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叁拾万元(¥300000.00元,包括一次性补偿死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交通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造成该起的事故直接原因是:死者陈**驾驶车辆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麻痹大意,对潜在危险意识不足,将装满煤灰的货车停在高压电线下方,并在未确认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戴草帽爬到车厢顶遮盖篷布作业,导致误触10KV高压电线,造成其因头部触电后从车顶跌落至地面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分析认为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证经营售卖煤灰,未按法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且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现场管理不到位,事发时煤灰堆放现场无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未在高压电线等危险源附近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采取隔离措施,其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三是根据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号:K4414211300002018100046)显示,货车车厢到地面为280cm,车厢装满的泥土堆高出车厢为80cm,泥土堆离最低的高压电线为152cm,泥土堆离最高的高压电线为178cm,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相关单位的履职情况

1、广东电网责任有限公司梅州梅县供电局雁洋供电所:经调查,雁洋供电所能提供2018年5月7日、5月14日和9月3日对事故发生地点附近高压配电线路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台账,能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雁洋镇人民政府:经调查,雁洋镇提供了2018年9月17日对东洲村坝头电站沿线电路检查记录和现场图片,能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事故性质

经综合分析认定:梅县区雁洋镇东洲村9·26”触电伤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及问责的建议

煤灰场地经营人郭**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办理相关手续、未持有相关合法证照经营售卖煤灰,未按法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且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现场管理不到位,事发时煤灰堆放现场无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未在高压电线等危险源附近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采取隔离措施,其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建议按《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雁洋镇人民政府、雁洋供电所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原则”等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开展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一定要加强督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生产经营个人郭**一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自身的安全生产知识、意识和业务水平,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二是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依法依规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在取得合法证照和生产经营资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