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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3.2”爆破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4-03-27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201432日下午445分,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25米中段二石门2号工作面发生一起工作面爆破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事故善后工作已于201436日处理完成。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区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这起事故的调查。调查组人员通过对井下事故现场的勘查,询问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位专家专程到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一步确认,由两位专家出具爆破事故引爆电源分析报告,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了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现将事故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名称: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

(二)事故单位成立时间:20002

(三)事故单位注册地址:梅县雁洋镇长步段

(四)事故单位许可范围:地下水泥用石灰石开采

(五)事故发生时间:2014321645

(六)事故类型:爆破事故

(七)事故死亡人数:1

(八)事故单位其他情况: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采用斜坡道开拓方式,主斜坡道井口标高为+95.42m,单翼对角抽出式通风,回风井在矿区东部,井口标高为+101.14m,矿井采用无底部结构水平层状房柱采矿法,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风钻打眼,浅孔爆破崩落矿石,用铲车将矿石铲装汽车,运至井口地面堆场破碎。由于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与广东华东爆破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进行井下生产爆破作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40万吨/年,主要负责人黄育辉,矿山企业主要证照齐全有效,属梅县梅雁集团下属的一家企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

201432日下午1340分,该矿钟启来采掘班组(风钻工钟启来、辅助工温伟贤)到井下-25米中段北二石门2号工作面作业,至1620分打完工作面13个炮眼后,温伟贤负责撤离钻机及风水管等工具,钟启来则在工作面装药连线,约1645分,当温伟贤将钻机及风水管撤离到距工作面15米外拐弯处时,听到工作面“轰”的一声炮响,温伟贤急忙跑回工作面察看,看到钟启来仰面倒在矿石堆上呻吟,双脚朝向炮眼,急忙上前施救,由于一人无法将钟启来扶起,便跑到较近的北三石门叫来正在维修勾机的张春康,告诉其钟启来因工作面炸药爆炸受重伤,叫他打电话到矿部,在矿部办公室的安全主任杨光伟接到报告后,骑摩托车赶到井口,并组织梁小军、梁志伟等人开人货车赶到事故现场,与附近工作面赶来的工人一起将受伤的钟启来抬上车,直接送到区人民医院抢救,但由于钟启来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755分死亡。

死者钟启来,40岁,梅县丙村镇大雅人(原籍江西省),为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风钻工。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根据调查组有关人员和专家到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表明,工作面打好的13个炮眼已全部起炮,钟启来帽子在工作面左侧,钟启来被爆炸冲至7米外的矿石堆上,工作面照明线路与放炮线同侧牵挂,照明线路多处破损及胶布接头,并拖在地面积水中,起炮线在近工作面档口有约15米是用铁线旋扭而成的裸线,经分析,这次爆炸事故是由于照明线破损造成漏电,在连接放炮母线时,照明线破损点或胶布接线碰到放爆母线,并与大地构成回路(经查,该矿向井下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从而触发电雷管起爆的。同时,通过调查了解,钟启来为该矿风钻工,未参加爆破培训并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不能从事爆破作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委托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爆破作业时,未签订好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爆破作业进行监督管理,随意由井下工人实施爆破作业。

2、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每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对工人铁线(裸线)作为放炮线,照明线路存在破损及胶布接头并随意拖在积水中熟视无睹,以及地面向井下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点都未检查出隐患并组织整改。

3、矿山企业当班带班领导钟艳吉,经检查无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不具备井下安全管理相关知识。

4、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过程中,不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有关规程,由其公司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任由矿方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综合以上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组人员一致认为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发生的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工人钟启来为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风钻工,不具备放炮员资格及爆破相关知识,在井下放炮员到来之前擅自进行爆破作业,其行为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第4.3.2.4条、第4.4.1条、第8.1.3条,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不足,未对外包爆破工程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存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井下风钻工随意进行爆破作业;工人采用裸线作为放炮线,并与破损电线同侧牵挂;地面向井下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等安全隐患都未排查出来,并且明知钟艳吉未取得主要负责人或安管员资格证,不具备井下安全管理相关知识,仍然聘为带班领导下井带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处于罚款17万元。

(三)该矿主要负责人黄育辉,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方面存在不足,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建议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于罚款5000元。

(四)带班领导钟艳吉未经培训取得相关证件,不具备井下安全管理知识,应派其参加培训取证后才能聘为副矿长带班下井。

(五)作为井下负责安全管理的安全主任杨光伟,对井下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对日常存在的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建议由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根据矿里制定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由区安监局对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实行停产。

(二)由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对事故进行专项评价,查找矿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存在问题,作出整改方案,报区安监局审查同意后实施整改,在整改完成后由区安监局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复产。

(三)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文本格式与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四)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严格工人持证上岗和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