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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8.4”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4-09-26   来源:梅县经信局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201484日上午825分左右,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25米中段一石门二号工作面发生一起冒顶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区安委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下发了《关于成立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 8 bull;4 冒顶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梅县区安委[2014]14号),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这起事故的调查。调查组人员通过井下事故现场的勘查,询问事故现场人员和当班带班领导、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于201493日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了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现将事故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名称: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

(二)事故单位成立时间:20002

(三)事故单位注册地址:梅县区雁洋镇长步段

(四)事故单位许可范围:地下水泥用石灰石开采

(五)事故发生时间:201484825

(六)事故类型:冒顶事故

(七)事故死亡人数:1

(八)事故单位其他情况: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采用斜坡道开拓方式,主斜坡道井口标高为+95.42m,单翼对角抽出式通风,回风井在矿区东部,井口标高为+101.14m,矿井采用无底部结构水平层状房柱采矿法,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风钻打眼,浅孔爆破崩落矿石,用铲车将矿石铲装汽车,运至井口地面堆场破碎。由于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与广东华东爆破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进行井下生产爆破作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40万吨/年,主要负责人黄育辉,矿山企业主要证照齐全有效,属梅县梅雁集团下属的一家企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经过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25米水平一石门二号工作面南面与-25米中段水仓相邻,矿方计划在原开采矿房的基础上,通过扩深扩宽后贯通原有水仓,达到扩大水仓有效容积。此前在728日安全检查时,矿管理人员杨光伟、吴秋祥发现工作面往南即将与原有水仓贯通,考虑到原有水仓存在大量积水,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决定暂停一石门二号工作面施工,先抽完原有水仓积水后再实施贯通的实施方案,以确保贯通的安全。

84日上午8时,原-25米水平一石门二号工作面作业人员张伟、温志新未经公司管理人员批准,擅自到一石门二号工作面往北的一面进行打钻作业,至825分左右,当打至第6个炮眼时,工作面上方的一块浮石突然冒落,冒落至工作面上部台阶后又滚落至作业面时刚好击在张伟面部,造成张伟面部受伤,同班作业人员温志新发现后,立即呼救,当班下井带班领导杨光伟当时正在三石门检查,听到后立即赶到现场,并组织人员调配人员、车辆,将受伤人员张伟抬到-25米水平主运巷,由梁志伟驾驶人货车将张伟送往梅州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工人温志新、梁小里随车护送,由于张伟受伤较严重,至上午910分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矿方的反映和对该矿丘俊峰、杨光伟等管理人员的调查核实,在事故前的728日,由于矿方考虑到-25米水平一石门二号工作面南面即将与相邻的水仓贯通,为安全起见,已要求该工作面作业班暂停作业,将原水仓积水抽完后再实施贯穿,但84日上午,张伟班组仍然按往常一样到该工作面北面继续打眼放炮,进入工作面后,也按正常作业程序检查工作面顶板浮松石,而后进行打眼作业,打到第六个炮眼时发生松石冒落,致事故发生。由此可见,不遵守矿方工作安排和工作面顶板检查不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不彻底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该矿井下目前共有8个工作面,每班只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在事故发生时已上班一个多小时,但当时带班领导兼安管员杨光伟才按正常检查程序检查到三石门的工作面,还没有到事故工作面进行作业前的检查。该矿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满足井下安全生产需要。

2、依事故发生后的调查,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落实的情况。该矿以往曾发生两起事故,原则上应加强井下安全管理,落实责任,但带班领导、安管员及班组长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致使各个班组在劳动安排上比较混乱,带班领导或安管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每班作业时没有检查井下各个作业班组是否按照工作安排作业,致使存在张伟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到-25米水平一石门二号工作面作业。

综合以上原因分析,调查组人员认为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201484日发生的冒顶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工人张伟是该班组的带班组长,未经矿方安排,擅自带工人到-25米水平一石门二号工作面作业,作业前虽经检查顶板浮石,但检查不认真不彻底,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带班领导没有在下井前检查各个作业班下井作业的情况,同时,带班领导、安管员、班组长安全责任制职责不明确,没有要求带班领导在下井前检查工人下井登记,了解井下各作业班的具体位置,是否按照工作安排进行作业,有无到井下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等等,都说明企业在安全管理上仍然存在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处以罚款人民币19万元。

(三)该矿主要负责人黄育辉,在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上不够尽职,建议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

(四)当班带班领导杨光伟下井前没有先检查各作业班下井情况,对张伟班组擅自作业不知情,没有很好履行带班领导职责,分管井下安全的副矿长丘俊峰,没有很好履行副矿长安全职责,建议由企业根据矿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杨光伟和丘俊峰等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同意自84日起对企业实行停产整顿3个月。

(六)建议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调查处理。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由有资质中介机构对矿山企业进行安全专项评价,对评价提出的存在问题做出整改方案,报区安监局审查同意后实施整改。

(二)由企业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明确责任制。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 三违 现象。

(四)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提供安全整改的资金保障,增派人员到培训机关进行安管员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件,加强井下现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