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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城东“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9-15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2025年5月10日11时10分许,G205国道梅县区城东镇大运汽贸店路段发生一起两台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摩托车碰撞,造成1人死亡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梅县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多发路段加强管控,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梅县城东“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梅县城东“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主要因机动车驶入道路掉头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粤M2927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新群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私用),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辆型号:大运牌/CGC4250D5ECBA,注册日期:2021年11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11月26日。经核查,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车上装有卫星定位系统装置,事发时设备正常运行。

  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新群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3MA54NA7X7J,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年5月15日,经营者:池*辉,经营范围: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建筑材料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管局。

  2.粤M5101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梅州市辉杰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经核查,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发时处于空载。

  梅州市辉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535YJXXJ,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2019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林*英,经营范围包含:货运经营;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服务、机动车维修、保险代理服务、土石方工程、销售建筑材料、农产品、汽车及其配件、汽车装饰物品、润滑油。

  3.粤MH907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9282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均属于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京连货运服务部,机动车状态正常,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事发时牵引粤M9282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货总重:82630kg,超载49000kg,超载率68.63%)。经核查,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车上装有卫星定位系统装置,事发时设备因过期欠费未运行。

  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京连货运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3MA54BR7K1W,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年2月26日,经营者:巫*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登记机关: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管局。

  4.粤MNF99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丘*超,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客:2人,车身颜色:白/黑,车辆品牌型号:雅马哈牌/ZY125T-10,发动机号:ZY151QMI-4,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3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商业险。

  5.货运源头企业:梅州市炳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D9T8FK8T,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2024年1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张*玉。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

  (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林*寿。粤M2927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5101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46岁,持A2E准驾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4月7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7日,事发时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陈*义。粤MH907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9282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52岁,持A2准驾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3年8月1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20年8月11日至长期,驾驶粤MH907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9282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事发时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3.丘*超。粤MNF99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汉族,持E准驾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4月18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6年4月18日至2026年4月18日,事发时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丘*超经现场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0日11时10分许,丘*超驾驶粤MNF99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205国道梅县区城东镇大运汽贸店门口路段,其往左变更车道后行驶在由陈*义驾驶的粤MH907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N9282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前方(事发前,陈*义从梅州市炳昌建材有限公司载砂,车货总重:82630kg,超载49000kg,超载率68.63%),随后两车遇右前方起步左转弯掉头由林*寿驾驶粤M2927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5101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陈*义驾驶车辆追尾碰撞同车道前方由丘*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丘*超驾驶二轮摩托车失控碰撞由前方林*寿驾驶的正在掉头转弯的车辆,陈*义驾驶车辆再次碰撞丘*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和林*寿驾驶的车辆,造成丘*超死亡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G205国道上行2583公里860米梅县区城东镇大运汽贸店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嘉应大学方向,北往城东镇圩镇方向,西侧为大运汽贸店,东侧为店铺,事发地点为G205国道上行2583公里860米梅县区城东镇大运汽贸店路段,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设有掉头缺口,路宽1720CM,城东往梅城方向设有限速标志牌(60公里/小时),沥青路面,平整完好。天气情况为晴天。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1时12分,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陈*义报案后,即指派辖区城东交警中队出警处置。

  11时21分,城东交警中队赶到现场后,立即划定警戒区,对现场来车方向指挥疏导交通,迅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11时30分,救护车到达现场,丘*超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死亡。

  12时30分,殡葬车到达现场。

  13时25分,前期处置完毕,交通完全恢复正常。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陈*义拨打110和120,交警部门和医疗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城东交警中队赶到现场后,立即划定警戒区,对现场来车方向指挥疏导交通,迅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丘*超经120现场抢救后确认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城东镇政府和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协助解决家属善后理赔问题,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认定情况

  经综合调查,林*寿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掉头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与丘*超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丘*超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摩托车在同方向划有2条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与陈*义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直接原因

  林*寿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掉头行驶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陈*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物质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丘*超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驾驶摩托车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行驶未在最右侧的车道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G205国道上行2583公里860米梅县区城东镇大运汽贸店路段,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设有掉头缺口,路宽1720CM,城东往梅城方向设有限速标志牌(60公里/小时),沥青路面,平整完好。事故现场发现当事人林*寿驾驶粤M2927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5101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未装载货物,当事人陈*义驾驶的粤MH907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9282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装载货物,当事人丘*超有佩戴安全头盔。

  2.驾驶员酒精检验分析和血液检验结果

  (1)林*寿经酒精呼气检测未检出乙醇含量;经尿液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经血液进行合成药物毒品鉴定,鉴定结果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2)陈*义经酒精呼气检测未检出乙醇含量;经尿液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经血液进行合成药物毒品鉴定,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3)丘*超的血液进行生物检材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低于10mg/100mL。

  3.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如下:

  (1)粤M2927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喇叭、间接视野装置、雨刮系统未见不合格项;灯光系统不合格。

  (2)粤M5101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的制动系统、行驶系统、灯光系统未见不合格项。

  (3)粤MH907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喇叭、间接视野装置、雨刮系统未见不合格项;灯光系统不合格。

  (4)粤M9282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的制动系统、行驶系统、灯光系统未见不合格项。

  (5)粤MH907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9282挂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事发前行驶速度为43~44km/h。

  (6)粤MNF99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灯光系统、喇叭、后视镜等未见不合格项。

  4.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死者丘*超“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作出“梅公(司)鉴(法尸)字〔2025〕29号”鉴定意见:死者丘*超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出血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新群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驾驶人林*寿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组织应急演练。

  2.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京连货运服务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未取得道路运输安全考核证明,未对驾驶人陈*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组织应急演练,

  3.梅州市炳昌建材有限公司。未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

  (二)有关监管单位

  1.梅县区交通运输局。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2.梅县区城东镇人民政府。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梅县区交通运输局

  该单位能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定期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在2025年1月和4月,对该两家服务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有开展源头治超处置工作,其中对梅州市炳昌建材有限公司处罚2次。事故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局迅速约谈该企业,督促企业整改问题隐患,并举一反三,对全区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覆盖培训。

  (二)梅县区城东镇人民政府

  梅县区城东镇人民政府作为事发地属地政府,有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有开展安全巡查和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人员

  丘*超。粤MNF99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陈*义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和单位

  1.林*寿。粤M292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5101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梅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陈*义。粤MH9079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9282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与丘*超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梅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新群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新群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的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池*辉是该店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梅县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京连货物服务部。梅县区白渡镇京连货物服务部的类型是个体工商户,巫*畅是该店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梅县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梅州市炳昌建材有限公司。未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建议将问题线索移交梅县区应急管理局,由梅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梅县区交通运输局认真复盘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通过剖析事故原因,主要教训有:一是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取得成效,未开展应急演练等问题突出,特别是运输个体户企业门槛低、车辆数量少、个体经营者既当老板又当驾驶员、无其他从业人员的现象普遍,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低。二是梅县区运输个体户企业数量众多,监管压力大。三是暴露出驾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本起事故中涉及的3名驾驶员,都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个体经营户安全管理,推动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以及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二)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项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年”位抓手,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重点检查驾驶员“三超一疲劳”、企业动态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运输车辆等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上路行驶等重大隐患。公路、交通部门要滚动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紧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穿城国道、穿村过镇等道路,切实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三)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梅县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五进”等活动,将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制作成图文、视频资料,推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对相关行业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驾驶人进行警示教育,提升交通违法警示震慑效果。要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

  (四)按时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梅县区安委办要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在区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0个月至一年内,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对事故存在问题要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切实加强本辖区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